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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9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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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  提供不同行业工种的意外医疗保障

 

2.  保费低廉,保障充分。涵盖意外所致的门诊、住院医疗

 

投保年龄:16周岁-65周岁

保险期间:1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

1.   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每次对5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给付保险金。保险期满,治疗未结束,继续享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2.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   如发生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它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它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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